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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讨债公司调解中租众达(北京)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永州讨债公司 时间:2026-03-25 点击:74 官网:https://yongzhou.wjfzxh.com/

2026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正式颁布,并将于2026年5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的颁布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商事调解从政策导向、摸索实践迈向制度化、规范化、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商事调解的最终成果是以商事调解协议的形式体现,商事调解协议可否具备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或协议的效力是商事调解工作能否落地实施的关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这从法律层面改变了商事调解协议的法律地位,商事调解协议可以通过司法确认、调解与仲裁结合、调解与公正对接等机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为商事调解制度提供了核心制度保障,并使得商事调解有望得以成为与诉讼、仲裁三驾并驱的争议解决方式。这从制度上解决了商事调解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然而,商事调解还有个基本属性是自愿原则。如何能够让更多、更广泛的民商事主体了解、认识、直至自主选择商事调解作为化解矛盾和纠纷的首选方式,进而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利益主体之间的共赢,除了必要的宣传和推广外,还应该考虑提供让商事调解更便利、更可靠并且具备强预期这样的制度供给,比如,提供前置调解示范条款,在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制定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中植入前置调解程序安排条款等措施,也就是商事调解落地的先一公里问题。


更为重要的的是这先一公里落地的尝试、努力和实践还需要得到统一的司法裁决支持,让统一的司法裁判规则成为其关键的制度保障之一。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关于协商、和解、调解等附条件起诉、仲裁的前置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能够确然地得到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裁决支持。在上诉人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盘县恒鼎祥瑞工贸有限公司、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最高法民终41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日的裁判中认为,合同中约定在付款期限内不得提起诉讼的条款,并非排斥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该条款仅是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而不是否定和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是推迟了提起诉讼的时间,故其主张在付款期限内不得提起诉讼的条款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判决违约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支持前置不得起诉约定的效力并惩罚性地判决违约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的裁判原则。


然而,司法实践中,在该(2016)最高法民终415号民事判决生效之后,依然存在基层法院作出相反裁决的案例,例如,海门安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京0106民初23865号]中,法院认定起诉权是法定的权利,除非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排除和限制;中租众达(北京)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2)京0106民初28320号]中,法院认定约定和解期限届满前不得起诉的约定限制了起诉的法定权利,应属无效。


如果民商事主体自愿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选择约定了协商、和解、第三方调解等前置争议解决机制,但在诉讼及或仲裁中却被认定为无效,民商事主体缔结自由的商业价值理念将被打破,合理的预期无法实现,非常不利于正在起步中的商事调解理念与价值的推广和普及,还会增大民商事主体的交易成本,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善治。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2016)最高法民终415号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发布。


《条例》的落地实施,非一朝一夕之力可蹴就,需要立法、司法、行政、行业及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持续性系统工程。商事调解前后一公里的有效制度供给定会有利于商事调解的落地实施,有利于商事调解成为经济活动中普遍适用的有效化解争议工具目标的早日实现。



标题:永州讨债公司调解中租众达(北京)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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